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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算不算出轨?法院判决刷新你三观!

2017-07-23 法官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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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离婚大师 致谢!

前段时间,同行跟我吐槽,有一个案件对方犯强奸罪被判刑,我方认为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认为丈夫对他人实施强奸,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赔偿情形,判决驳回我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严格上来讲,法院这样判决并没有错误!


但这样的结果,又有多少人能接受呢?


按照这样的逻辑,所有出轨只要“走肾”不“走心”,都可以不算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为了看看这样做法是否普遍,我们近期对“一方犯强奸罪的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有些案件不仅得不到赔偿,而且连离婚的诉求都得不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然而,在抽选的29起案例中,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有9起。


下面就是两起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原文,供大家“鉴赏”。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复民初字第397号


原告张某。

被告陈某甲。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红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结婚(未登记),婚后育有两女,长女陈某乙21岁已自立,次女陈某丙1998年8月出生,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搞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又因强奸罪被判刑六年,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其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2013年1月13日原告向复兴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配合法院工作,原告只好于同年11月18日申请撤诉,并得到法院准许。现原、被告再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再次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判决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双庙村委龙潭村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3、因婚生女儿陈某丙自愿随原告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儿陈秋玉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4、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原、被告及陈某乙户口页复印件各一份。3、常州市武进区xx镇双庙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4、复兴区铁路大院居委会证明一份。5、本院(2013)复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6、河北省邯郸监狱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我与原告夫妻二人一起生活二十年有余,风风雨雨酸甜苦辣的日子一起都经历过来,我也非常感激原告含辛茹苦地将我们两个女儿抚养成人。为了女儿能够在一个健全的家庭里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2、因我一时糊涂失足进了监狱,我深深认识到了我的错误造成的严重后果,为了弥补我的错误,在服刑期间我积极参加改造,努力劳动,争取到了减刑机会,再有几个月我就要出狱了,我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对待原告和女儿,让他们生活得更好。

被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举行结婚典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陈某乙。2010年被告因犯强奸罪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告曾于2013年1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于同年11月18日撤回起诉。2014年5月2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至今已二十三年有余,并生育一女孩,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告现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但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造成的严重后果,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并表示出狱后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对待原告及女儿,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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